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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应当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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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关于环境侵权类型的认识难以适应实践的需求。这很大程度上源于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只注重理论演绎,而忽略了立基于实践,从司法判例中寻找素材。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应以法条和判决为基础,考察“侵害”和“权益”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据此确定实证法中的类型。环境侵权的类型化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不仅要体现侵害行为的不同,更要体现公益与私益的差别。
作者 窦海阳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7年第42期25-25,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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