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隐藏着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法律风险。在宏观风险中,对土地私有化的防范,应着重于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对突破耕地红线,应构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并强化土地用途监管。在微观风险中,要防范违约风险,应完善契约形式、发展农业保险;对失地风险的防范,应从端正规模经营观念、约束政绩冲动和严格追责着手;对生活保障风险的防范,应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设置保障性自留地、解决"薄利风险"和强化社会保障供给。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5-12,共8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5DFX002)
广西民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一般项目(2017MDSKYB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