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转型时期,乡村治安环境变迁,治安秩序维护压力日趋增大。在"国家——社会"二元论的分析框架下,国家因为转型时期治理资源的有限,难为乡村治安秩序的维护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动员乡村社会自身力量,以治安原生秩序的生成来维护乡村治安秩序便成为转型时期重塑乡村秩序及维护乡村秩序稳定的主要选择。在此过程中,国家并不抽离,乡规民约便是国家政权嵌入与乡村自治的耦合体。实证研究表明,乡规民约有利于乡村治安的维护,作为一种治安规范,它发挥着秩序维护、行为指导、法制教育及化解纠纷等积极作用。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58-62,共5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乡规民约在乡村治安中的积极作用及路径研究--以江苏省为例"(项目编号:2017SJB0591)的阶段成果
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