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纳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则,标志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步入了依规治党的新阶段。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要从理论维度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从逻辑维度把握其蕴含质量互变等的内在逻辑;在实践过程中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还要谨防"误解""误判""误处",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出处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第4期12-15,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Guiyang Committee of C.P.C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列宁党内政治生活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基金编号17AKS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