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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律师法与刑诉法的冲突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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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述发生于十年前的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具有方法论意义。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提案答复存在合法性质疑。传统的"上位法-下位法"、"特别法-一般法"、"新法-旧法"等冲突解决框架无法解决所有冲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同一机关,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不能作为划分法律效力位阶的标准。法律冲突的本质是法律适用的冲突,归根到底要在个案中进行价值权衡。在形式层面,通过对立法法第94条进行体系解释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了对包括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在内的法律冲突的裁决权,并依照宪法第62条第11项规定接受全国人大监督。实质层面,通过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排除律师法的规定,从而适用刑诉法。
作者 周雷 郑二为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37-44,共8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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