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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制度有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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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执法机构秉持"尊重并支持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坚决反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原则。一般而言,保护知识产权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并行不悖,理由在于: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其二,反垄断执法边界有限,坚持保护与规制并重;其三,反垄断执法坚持效果分析,始终关注竞争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科学合理地有效运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行使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执法机构在实践中将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保护竞争、关注被许可人利益的同时,必须保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执法机构将通过有关立法、细化规则等明确高价许可、滥用禁令等行为的判断标准。
作者 徐新宇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7年第10期20-21,共2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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