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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本原则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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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在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时,都有一项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作者 林志云
出处 《人民之声》 2017年第8期43-4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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