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傅某自1997年2月开始在某环卫局从事市容环境清扫工作。2014年6月,因傅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环卫局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傅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合同前月均工资2368.33元。傅某称工作期间全年无休,环卫局主张其采取的是路段承包制,只要傅某完成工作任务,未要求其加班,但环卫局亦陈述平常并未对傅某进行考勤,工作时间不固定,主要是以路面是否干净整洁为标准进行考核.会存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形。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7年第9期41-42,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