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蔡某干2009年1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3年11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蔡某自2014年4月起任保安副领班.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700元.另有加班工资、津贴等。2015年2月起,蔡某工作时间调整为“做二休一”.工作时间为晚8:30至次日早上7:30。2016年9月23日.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了与蔡某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蔡某于2016年9月19日夜班期间长时间在监控设备上玩游戏、玩手机游戏,未尽到监控责任.严重违反了员工工作纪律规定。蔡某认为物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随即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7年第11期40-42,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