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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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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10月23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经历了第四次修订。即日起,《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二条由原“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洽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出处 《艺术市场》 2017年第21期12-12,共1页 Art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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