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众说纷纭。"否定说"未能适当地界定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忽略了造法主体与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区别、权利义务的来源与权利义务状态之间的区别,也忽略了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实现与权利救济之间的区别,并且未能适当地解释义务的存在与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之间的关系,等等。国际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但个人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反证个人在此范围内的国际人格。国内有学者担心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会削弱国家主权,这种顾虑没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日益关注个人,涉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个人国际罪行的惩治两个方面,个人必将在更大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6期2-13,共12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