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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不二选择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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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体例问题,更是一个关系中国民法典能否适应现代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德国人格权模式以人格和侵权来解决人格权问题,反映的是百年前的社会状况,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中国的需要。只有人格权独立成编,才能充分容纳现代中国的人格权问题,才能科学规定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权,才能合理保护现代中国的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体例,解放人格权发展的空间,而且也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逻辑,将权利确认和防止侵权并重。《人格权法学者建议稿》的问世显示人格权独立成编完全可行,当然也有不少缺点,期望国家立法机关勇于承担历史责任,自觉追求民法典现代化和中国化,尽快将人格权编纳入立法计划。
作者 孟勤国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6期80-84,共5页 Orient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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