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争议均较大,信托登记的两重性为其提供了较好的法理解读依据。信托登记效力模式是其核心内容,其在大陆法系背景下涉及的信托相关法律行为的效力、信托内外部法律关系的利益平衡规则也均与信托登记法律效力问题密切相关。我国《信托法》第10条确立了我国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的效力模式。出于维护法秩序的目的,对其进行教义学上的分析十分必要,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科学的信托登记法律效力制度的思路则是长久之计。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6期137-148,共12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