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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档案事关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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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由此可见,在我国不论结(复)婚、离婚都是公民执行《婚姻法》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是:一方面符合法规条件和程序的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或解除,一方面承办机关将办理完结的材料,收存起来留待日后查用而形成的婚姻档案。 所谓婚姻档案,就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审判机关,在办理结(复)婚、离婚过程或审判实践中。
作者
雷宗杰
李宏锦
出处
《兰台世界(上旬)》
北大核心
2002年第9期18-19,共2页
Lantai World
关键词
婚姻档案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
档案管理
分类号
G275 [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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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惠敏.
说说婚姻档案的整理方法[J]
.南京档案,2002(3):23-23.
兰台世界(上旬)
2002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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