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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用人单位不得提高女性就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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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妇联和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在招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录用标准。
出处 《农家女》 2017年第9期62-62,共1页 Rural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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