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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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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第9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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