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据以讨论的案件与争议
李某自2006年1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工作,2013年11月31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公司于2013年安排李某带薪休假15天,其他年度未安排年休假。李某于2014年4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2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仲裁委员会以超出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李某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67-70,共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