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贸区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必须将努力目标和行动方向与自贸区的性质及功能定位保持一致。自贸区是中国单方自主设立的特殊国内经济贸易区,不属于国际多边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下或区域经济一体组织框架下的自由贸易区,亦不属于《京都公约》中所表述的"自由区"。自贸区海关对"境内关内"的区域同样监管。根据货物情况不同,采取高效、便捷的海关监管措施。
出处
《法治社会》
2017年第2期17-25,共9页
Law-Based Society
基金
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项目资助(2015XZD24)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