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竞价排名服务的出现给现行立法及司法带来了很多挑战。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应对网络用户使用竞价排名关键词而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通过对竞价排名的性质以及商标侵权责任认定等问题予以厘清,可以看出,尽管搜索引擎服务商作为竞价排名服务的技术提供方,并不必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但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利用竞价排名关键词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时继续为他人提供竞价排名服务,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出处
《法治社会》
2017年第2期86-91,共6页
Law-Based Societ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研究"(15BTQ044)
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北京市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的知识协同过程研究"(14JGC117)
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长基金"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研究"(3510MN0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