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重大修改,由原来的以犯罪数额为量刑的主要标准,修改为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兼顾。这一法律上的变化,是为了适应贪污、受贿犯罪客观行为类型呈现多样化的犯罪态势,目的在于实现科学量刑和精准打击,但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u一个新问题,即在行为人的多个行为仅构成一个罪名但又面临多种量刑评价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合理量刑。以下笔者就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与情节兼顾的量刑方法进行一些或许有益的探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28期51-5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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