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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 被引量: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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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将帮助犯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因此,在其适用上,必须注意以下3点:一是成立本罪,必须在被帮助的他人即正犯着手实施犯罪之后,但对此处的"犯罪"必须做实质性理解;二是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三是刑法总则中有关共犯的处罚规定对本罪仍然适用。
作者 黎宏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1期33-39,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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