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是执行权社会化运行的产物,承担了本应由法院直接行使的部分司法拍卖权。法院与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之间是公权力委托关系,法院委托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从事拍卖辅助工作的协议是公法契约。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根据法院的委托行使执行权,其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院承担。基于分担执行工作量与防止司法腐败的现实考量,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给社会机构来完成,其背后的法理依据是民事执行的社会参与和执行效益原则。应当将法院委托社会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与委托拍卖区分开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责任。同时,应坚持"严格准入条件""规范选定程序""重视过程监管""强化事后惩罚"等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选定和监管制度。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1期93-98,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