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次正面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在此以前,我国民法通过规范"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7条)来发挥类似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公序良俗原则是世界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其价值在于将道德伦理规范引入法律适用,起到扩充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但公序良俗原则的引入也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风险,道德伦理规范如何被正确嫁接到法律适用活动中来,是长期困扰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对公序良俗原则理解适用不当,极有可能造成简单以道德规范取代法律规范,甚至以道德伦理判案的弊病。
出处
《检察风云》
2017年第22期30-31,共2页
Prosecutorial 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