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护疏忽入刑的呼声有其合理性。监护疏忽入刑应限于主观上的重大过失,即对危害结果存在主观的认知,但基于对不可靠的客观凭借的过于信赖而轻信不会出现侵害法益的结果,进而产生漠视怠惰心理。在对监护疏忽构罪标准进行判断时,应以行为人实际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事实为基础,以一般第三人的理性作为判断标准,基于经验法则判断发生危害结果的盖然性。具体而言,积极作为的难度大小、避免结果的可能性程度以及采取避免措施的努力程度等均应成为监护疏忽行为入刑时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运用传统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刑法规定和法理,容易导致刑罚量的过度,不符合刑法介入家事领域的谦抑姿态;遗弃罪受其主观要件所限在解决监护疏忽入刑问题上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在定罪上,对于监护疏忽有单独增设罪名予以规制的必要;在量刑上,对于监护疏忽行为可以援引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法定刑设置。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年第5期50-57,共8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