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其特殊性,不仅限于作为义务,还包括不作为义务,不仅限于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障,还包括对精神性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障。对高校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界定应当同时兼顾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正常履行。一方面,该义务的范围受到注意义务、空间界限,以及过失相抵原则等因素的限制。另一方面,该义务的范围应当覆盖高校管理的各个领域,包括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及所提供食品的安全性的保证,对高校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尽职尽责的保证,以及对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学生隐私权保护制度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等。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年第5期80-85,共6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