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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中的离职协议内容能否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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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离职时,向劳动者列出的补偿方案中包含了“加班费”“休假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内容及相应的金额,且注明为“协商方案”。后因双方谈判破裂.劳动者选择进行劳动仲裁。请问,在仲裁和司法程序中,对于该“协商方案”中列出的事项,是否确定的事实,劳动者能否以该“协商方案”主张其中列明的补偿,而无需另外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成立?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第11期63-63,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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