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增加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具有区别于传统行政行为的属性与逻辑结构,该制度的确立事实上是将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嵌入"到了以传统行政行为为核心审查对象的司法审查制度体系中。为避免两种制度的龃龉和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监督,在现有一并审查制度的框架下,审查标准可着眼于规范性文件的逻辑结构有针对性地展开,即以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属性为逻辑起点,以廓清规范性文件逻辑结构的多重维度为核心,从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过程合法三个维度展开复合性审查。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99-105,共7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政府性基金治理困境的法治应对研究"(编号:16BFX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