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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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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保险法第十七条是保险格式免责条款纳入合同规范,即只有满足该条所规定条件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保险法第十九条是内容控制规范,即保险格式免责条款只有不存在该条规定情形之一才属有效条款。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据主张免责,需首先证明其已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此基础上,才能结合第十九条的规定判断该条款是否系有效条款。
作者 周梅芳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26期58-6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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