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商标禁用权法定范围大于专用权,商标知名度变化、商品类别变迁、商标共存等因素均可导致不同商标之间出现禁用权范围重叠。在禁用权重叠时,被诉侵权产品与多个商标权人的商品分别构成来源混淆。某一权利人行使禁用权,并不会对他人商标权造成损害;相反,制止混淆的后果符合所有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应允许各商标权人均可对落入禁用权重叠范围内的被诉侵权产品提起诉讼并请求赔偿损失。在确定该类案件的赔偿数额时,应视在先关联判决的不同情形予以不同处理。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26期97-10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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