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除此以外,法院可以直接根据情事变更原则裁决合同消灭.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哪一方拥有合同解除权,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合同当事人,无论是否履约、违约,均可以直接通过通知的形式来解除合同.理由依据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 条之规定,当相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只要在约定的异议期或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合同就应当解除,从而推论出合同解除的权利可以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出处
《丝路视野》
2017年第34期89-89,共1页
The Silk Road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