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大多数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但是,它没有也不可能对民法的所有一般原则作出规定。因此,在民法领域,除了制定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之外,非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也是存在的。无论是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还是非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它们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更不可能均是公共秩序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民法一般原则的性质方面,人们应当明确区分补充性的一般原则、强制性的一般原则和公共秩序性的一般原则。
出处
《法治研究》
2017年第6期21-37,共17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