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的制定以及后续的民法典编纂承担着对现有民事法源进行体系性整合的重要作用,其中如何对待数量庞大的民事司法解释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对于《民法总则》吸纳民事司法解释的实证分析表明,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条文源于司法解释,吸纳的具体方式包括直接沿袭型、补充完善型、重新创设型和实质改动型。在吸纳过程中存在着吸纳标准不够明确、吸纳方式过于简单、缺乏足够的反思与审查等问题。司法解释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发挥着"试行立法"功能,应当采取包容性的参与者立场,肯定此种功能的积极作用,同时回应其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地理顺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出处
《法治研究》
2017年第6期38-50,共13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