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出于环境保护功效抑或收入累退性的考虑,污染产品税已经成为OECD环境税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税种,然而,我国新一轮环境税改革仅体现了排污"费改税"的立法思路,却将污染产品税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借"环境保护"之名,《环境保护税法》得以顺利出台,却行"排污税法"之实,环境保护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因此,应借鉴OECD环境税体系经验,将部分污染产品纳入《环境保护税法》征税范围,研究探索可供选择的立法建议。
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683-687,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编号:15FFX047)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6SFB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