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自主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已经得到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立法认可,随着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和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的生效,法院选择协议制度的运行细节也得到进一步完善。中国、美国、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和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规定的法院选择协议制度在法院选择协议的性质、准据法、效力及排他性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我国应在这些方面借鉴欧美国家和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法院选择协议制度。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105-108,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国际私法实证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10YJA8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