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法衔接"中的刑事先理原则是指当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并暂停相应的行政处罚,待司法机关做出相应的决断后,再做是否继续启动行政程序的考量。确立刑事先理原则可以有效解决两法衔接过程中以罚代刑的流弊。但在落实刑事先理原则时,要严格控制先理的范围,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并注意把握好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动态平衡。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21期27-30,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