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修正案对惩治公共场合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作出规定,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该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公共场合侮辱国歌行为正式入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在作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以上规定,既与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出处
《中国人大》
2017年第21期45-45,共1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