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确保抽样工作行为的合法性,是对质量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晟基本要求,抽样必须于法有据,不能随意抽样、胡乱抽样。《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等赋予了抽样工作的法律地位,这并不意味监督抽样就是已经合法。合法的监督抽样是指样品获取的方式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7年第11期52-53,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