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少数民族习惯在行政诉讼中的身份是经验法则,其作用有三:事实推定、证据评价、行政行为合理性评价。少数民族习惯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模糊的活跃性、不确定的公众知悉性、涉及资源型权益等特点,结合行政诉讼的内在规律,在使用时应考虑影响其证明必要性的若干因素:习惯的提出主体、公众知悉程度、习惯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等。在用于评价行政行为合理性时,证明必要性与行政行为审查强度正相关,与提出主体、公众知悉程度负相关。在用于事实推定和证据评价时,要注意其是否对待证事实起决定性作用,及该事实对行政行为效力的作用。上述使用原则并非将少数民族习惯使用过程法定化,但可减轻自由心证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另外,应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及其上级法院法官对使用少数民族习惯的敏感度和业务能力,建立多样灵活的鉴定制度和对少数民族习惯错误使用的质疑纠错机制。
出处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62-67,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壮语与泰语谚语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3XYY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