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顾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历程,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初步建立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出台与修改始终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互动,但总的来看对国家上位法的贯彻与实施一直占主导地位,而地方经验在中央立法层面的反馈则相对微弱。具体表现在,中央配套立法的滞后影响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实施,各省的"若干规定"片面注重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忽视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现实需要的考虑。基于此,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应该从发挥省一级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入手,挖掘出当地民族的民族性的深刻内涵。
出处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68-72,84,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