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污贿赂犯罪中"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赋予了情节独立的评价功能,特别是提升了"从重情节"的地位。但实证研究发现:数额支配情节的罪刑配置关系依然存在,情节仍未获得独立的定罪量刑功能,更未补白数额标准提升留下的空白;相反,《刑修(九)》后,贿赂犯罪财产刑虽有所提高,但判处的人身自由刑的刑期大幅降低,对行为人有利的情节适用频率远高于不利情节,背离了从严惩治腐败的立法初衷。犯罪的本质与罪刑关系决定了数额在贿赂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但更应提升从重情节的作用。为此,应进一步丰富常见的从重情节类型,细化情节适用条件,降低真诚悔罪、退赃等从轻情节的地位,方能求得公平正义,实现严惩腐败犯罪之目的。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31-137,共7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