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目标的不同决定了反垄断在司法和执行层面上的不同。当前欧盟反垄断法仍然以"保护竞争本身"为主导,实现消费者福利并非其终极目标。这个目标在反垄断司法中表现为,非法垄断行为的认定更关注对实质的竞争性市场结构的侵害,并且不要求证明对消费者造成直接或实际的损害,而对于豁免条款中有利消费者福利的部分,也不是司法考量的唯一要素;反垄断执法中表现为欧盟委员会对结构性救济措施的重视,以及对联盟区域利益的保护。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31-137,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