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部性是消费公益诉讼的逻辑起点,低成本高收益是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评判法则。消费公益诉讼符合社会利益最大化,既是对市场负外部性的内部化又是对自身正外部性的内部化。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消费公益诉讼,其社会最优行为量无法完全通过市场调节实现。通过旨在有效降低公益诉讼成本、增强公益诉讼效益的机制构建来激发消费公益诉讼行为量,实现消费领域的实质公平正义,是消费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研究的核心命题。激励机制的有效供给可从诉讼成本分担、适格主体扩展、裁判既判力扩张及审判组织建立等方面的制度完善着手。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25-33,共9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球经济复苏趋缓背景下我国‘调结构’与‘稳增长’的协同机理及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CJL016)
武汉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7年课题“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市场法律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