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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补缴养老保险案件中固定劳动者权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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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于199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适用于该条例,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先后将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补缴纳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作者 任素芬
出处 《中国劳动》 2017年第11期66-68,共3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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