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2017年9月2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取消由我部承担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事项,并明确了相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进一步落实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决定》,切实保障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17年第11期15-16,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