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性辩护不同于实体性辩护,是通过说服法官认定警察、检察官、法官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并宣告某一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辩护策略。程序性辩护有利于促进控辩平衡,实现程序正义,保障人权。在我国推行程序性辩护,存在理念滞后、制度脱节等障碍因素。树立程序正义的诉讼理念,确立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程序违法行为的审查制裁机制,对于推进程序性辩护至为重要。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7年第12期20-22,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基金
安徽省侦查办案逻辑研究会2016年度立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