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84条所设立的"好人法"制度,在适用范围的问题上存在定义不明确的问题。通过文义分析,将其适用范围区分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在主观要件上,着眼于其主观道德标准门槛的控制以分析"自愿"的法律内涵,提出"第183条之下,第121条之上"的适用范围,并指出在主观要件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应适用。在客观要件上,分析"紧急状态"的法律内涵,通过论证"紧急状态"所指向的权益及其主客观判断标准,划定应适用的范围。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7年第12期26-28,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