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指出,青少年宫、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创收,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意见》明确指出,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因此公益性校外教育项目开展是青少年宫重要的服务范畴。
出处
《中国校外教育(上旬)》
2017年第11期1-1,共1页
Education for Chinese After-school(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