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国际海洋法框架下,一国对其拥有的岛礁享有创设领海海域等一系列海洋权利。由于海平面上升、海底地震、人为破坏等因素的影响,海洋岛礁可能会被淹没或产生物理性解体,从而导致其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灭失,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对岛礁灭失的法律后果做明文规定。即使岛礁已经因恶意破坏消失,但仍保留其海域权利。从实际来看,岛礁的灭失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情形,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可能会因此而存在差异。其中,对作为领海基点的岛礁所进行的人为恶意破坏,损害的是极其重大的国家利益,在这类岛礁灭失后,如果笼统地奉行"海洋权利灭失说",将对受害国的国家利益造成永久性的不可逆伤害,并可能在海洋争端中对一国恶意破坏他国岛礁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负向激励,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立法本意和国际正义。鉴于此,有必要建立"拟制岛礁"制度,保护和延续因特定原因灭失的相关岛礁的法定权利,并推动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良性发展。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01-107,共7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FX071)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海洋科学技术局长基金项目(1527
1672)
国家海洋局南海维权技术与应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