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规制,但认定非法取证行为的客观标准仍较为模糊。审查起诉阶段侦查取证监督的客观标准应为: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提讯登记进行比对,并使用技术手段检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明确"可验证的痛苦规则"的原则性规定与例外情形;监督戒具的使用应以限制功能为出发点;区分非法拘禁式的取证行为为前置型与后置型两种;以介入因素为标准考察刑讯逼供对重复性供述的影响。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2期31-3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