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律规范而言,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关系厘定不清、功能混同,不符合《宪法》结构确定的属性分配。传统村社合一具有难以避免的体制弊端,各地三权分置改革探索证明两者具有联合之必要性。从乡村善治视角出发,必须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之改革主导作用,利用村委会干部"能人效应"推动农村制度变革。同时维持乡村"三驾马车"治理结构之体制合理性,在保证村、社职能分离基础上实现人员交叉任职乃村民委员会重构之路径。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6期174-180,共7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存在问题及立法完善研究"(项目编号:2017zzts251)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外土地征收制度的资料整理与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4ZDB125)